近日,上海某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拟挂牌新三板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
@请叫我李森:谁说感情不能用钱来维系?我们能!
@新郎是克格勃:民间“妇联”上市了?
@梵心俗子:哈,劝退小三的公司能上三板,那下一步可以收购捉奸的公司以及狗仔队公司!
@sumuinen:感觉这个公司市场好大哟。
@快门投手:这公司有机会做成跨国企业。
@留星痕:如果正室和小三都是客户要怎么搞呢?
@花田花花先生:有没有可能公司派遣小三去执行任务,然后跟大房谈劝退,小三得到的财物公司抽成?
挂牌上市本来没什么稀奇,奇就奇在这是一家从事“小三劝退”的公司。
据该公司官网资料显示,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为来访者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咨询与服务。
婚姻家庭咨询:主要包括倾听来访者烦扰、分析来访者婚姻质量、纾解来访者情绪并为来访者提供合理建议、帮助来访者掌握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技巧等;
而另一块是婚姻家庭服务:主要服务对象为出现婚外情、分居、离婚等婚姻变故的求助者,旨在通过为求助者量身制定婚姻危机解决方案,帮助来访者恢复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
该公司为存在婚姻变故的求助者提供四大“小三分离方案”:
1、移情疗法:转移第三者情感,引导第三者寻找适合配偶,同时矫治求助者配偶的婚外情行为
2、移位疗法:通过劝说等方式,促使第三者在地理上离开求助者配偶。
3、介入疗法:调动第三者亲朋好友、同事、同学、领导等力量,形成压力介入,促其分离。
4、厌恶疗法:采集焦虑、讨厌、多疑、口碑、恐惧、沮丧、失望等心理信息和行为暗示信息,让非婚男女关系产生厌倦和行为疲劳,促成分离的目的。
能够做到挂牌敲钟,生意自然不错,但这“小三劝退”的行当,其中是否存在道德、法律问题值得探究?我们来听听“律师来了”签约律师的说法。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电子科技大学实务导师。曾为多家著名港台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擅长民商事诉讼、仲裁,婚姻家庭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
1.“小三劝退”行业是否存在涉及侵犯第三者隐私隐患?
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害隐私权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探听自然人的私生活秘密,或在知悉他人隐私后,向他人披露、公开,或者未经许可进行使用。“小三劝退师”们归纳总结的“四大方案”成立的基础就是了解第三者、并对第三者进行接触、劝阻,甚至调动第三者亲朋好友、同事、同学、领导等力量,形成压力介入,促其分离。可见,“小三劝退师”虽受求助者之托,但在劝退过程中对第三者采取五花八门的手段, 若不把控好一个度的问题,将涉及侵犯他人隐私。
因而,“小三劝退师”在实际操作中,应受很多限制,“小三劝退师”应通过积极合法的方式进行劝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小三”只是在道德上受到谴责(构成重婚犯罪的除外),任何人不能以非法手段去干涉他人的恋爱自由或者性自由。一桩婚姻出现婚外情,要帮助他们的婚姻,应该是帮助他们夫妇之间的沟通,通过专业的家庭、婚姻心理辅导来使双方从坦率的沟通和共情体验中直面问题。夫妻一方或者“小三劝退师”这样的职业在维系他人婚姻过程中应当避免采取非法手段如侵犯他人隐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
2、请“私人侦探”收集到的证据是否有法律效力?
首先,私人侦探作为一种职业,在现阶段还未被国家认可,因此私人侦探作为取证主体本身并不合法。虽然在我国“私人侦探”活动和私人调查机构并没有为法律、行政法规所明确禁止,但是公安部的行政规章明确禁止私人侦探行为。根据1993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都是违法的。其被明令禁止的“业务范围”包括: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及涉及个人隐私方面的调查等。
其次,法律强调的是取证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当事人是不择手段收集的,法院会不予采信。私人侦探收集证据一般多为照片及录音录像。如果,收集的照片、录音录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规定,即便不考虑证据是来源于私人侦探,也会由于证据本身具有违法性,而不被法院采纳。
再次,一般当事人只能拿到电话清单、通话记录、短消息内容、相对亲昵的照片、证人证言,甚至配偶的开房记录等。这些证据只是间接的证据,其证明力相对较小,如果没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一般法院不会因这些证据而认定对方有过错。
来源:律师来了
编辑:小野猪